员工在通知期内离职: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撤销有何影响?
雇主未有豁免雇员执行其通知, 他可以在通知执行期间撤销竞业禁止条款. 即使这个人停止工作,情况也是如此.
当雇主在雇佣合同或集体协议中预见到这一选项时,雇主可以单方面废除非竞争条款的适用, 公司22-2-2006 n°04-45.406 fd28-3-2007 .: 06-40.293 FD). 否则,需要员工同意该条款的废除. 雇员便可解除其竞业禁止义务,而雇主亦无须向雇员支付补偿.
对这一选择的处理会引起广泛的诉讼, 正如最高上诉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所说明的那样. soc. 21-3-2018 No. 16-21.021).
通知期内离职.
在目前的情况下, 雇主可以, 根据雇佣合同, 以书面通知雇员撤销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 最多30天 在实际工作结束之后, 定义如通知期结束或通知期开始未作出.
在我们的案例中,员工已经辞职,然后离开了公司, 只完成了他尚未获豁免的三个月通知期的一部分. 雇主在3个月通知期届满前,但在雇员实际离职后超过30天,已撤销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.
雇员认为其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条款废止的规定应严格解释:雇主的废止为时已晚, 哪一点可以证明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合理的.
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:雇员没有被豁免执行他的通知期, 因此,该条款在此期间的撤销是有效的, 即使利害关系人已经停止执行他的工作. 换句话说, 雇员实际离职日期 从公司没有关系,因为雇员没有得到雇主的同意停止工作.
事实上:员工不能自行决定停止执行通知期. 如他要求豁免通知期, 雇主没有义务给予,并可要求雇员继续工作. 因此,雇主有权认为,尽管雇员放弃了他的职位,劳动合同仍然有效.
但是,如果雇员在延迟期间被豁免留在公司,雇主必须不迟于雇员实际离职之日释放竞业禁止条款的申请. 在这种情况下,必须不迟于员工离开公司当天通知该条款的解除. 在那之后, 雇主的解雇迟到了, 他有权获得经济补偿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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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由ALARIS AVOCATS提供